第一节、同性恋是罪恶

第一节、同性恋是罪恶

同性恋者当中不少人有犯罪感,试图像“戒烟”一样将自己的不良倾向戒掉。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交谈中表露出很深的负罪感和压抑感,他说:“我懂这事以后,觉得很痛苦,跟任何人都不能表达。书上讲得很隐晦,但我知道自己是这样的人。我和领导、同志们都处得很好,但是和他们没法谈。我知道自己不正常。我有时表现出女人的言谈举止,有时能控制,有时下意识流露出来。有的同事说,你说话真好听,像小女孩似的,性格温柔挺好的。可也有人说,你女里女气的。我听了很自悲……我总觉得这不是什么值得张扬的事,我不愿把这种身份暴露出去,我惭愧,有负罪感。很压抑。现在的年轻人敢爱敢恨,我们这些在正统教育下长大的人却总认为这不是什么好事。自己有批判能力,才感到痛苦,人都有点双重人格了。我和朋友说,我们都有挺好的人,唯独这一点和人家不一样。我自觉工作能力、理解能力都不比别人差,但我知道自己在这一点永远不如人家,这将是我终身的遗憾……我觉得是先天的,不怨父母,不是谁教的,不是看书看的,咱这种人就是这种人。人家不是不注意我们,就是厌恶我们。别人不能设身处地为我们想,我能设身处地为他们想。有时我幻想有一种办法,打针吃药能改变我。但是治病的人都不是我们这种人,所以不能了解我们。我几次试图像戒烟那样把它戒掉,最终还是失败了。”我们一再向他解释,我们作为调查研究者,同他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但他不愿意相信,说:“我觉得这件事挺丑恶的,我的感觉很难表述。虽然你们并不是警察,我也不是罪犯,但就像小偷偷了东西不愿向别人说一样,怕别人看不起。和别人之间缺乏沟通的桥梁。”

另一位调查对象也说:“我有负罪感,觉得对不起父母。他们把我养这么大,这事让社会上知道了觉着害臊。”前文曾提到一位同性恋者,他在被别人要求搂着睡觉时这样说:“得,我白天作人,晚上作一回鬼吧!”当他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作鬼”时,就已经表明了自己对这种行为在价值上的否定态度。

据一位调查对象讲,他认识的一些同性恋者,因为怕人看出他们有同性恋倾向,就昼模仿周围的男性,学他们的样子拼命锻炼肌肉。变种模仿和掩饰的作法也暗含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价值。

部分地出于这种否定价值评价,同性恋者之间有时甚至会互相规劝,特别是年长的同性恋者有时会规对年幼的新入不久的同性恋者不要走上这条路。一位中学生说:“我和XX是八七年冬天认识的,他说这方面的事能收敛就收敛,万一有个闪失不好。”另一位年近半百的同性恋者说:“对年龄太小人应尽量帮助,使他们接近异性,以便一生过得更幸福些。同性恋是受谴责的,不幸的。”

同性恋者对成年人之间同性恋关系没有负罪感,但对同年龄太少的少年打交道有负罪感。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这样说:“我对小孩有犯罪感。”北京同性恋者当中流传着X医院一个医生自杀的故事。他喜欢一个男孩子,骗那男孩说是给他治病,结果把那男孩搞了。男孩把发生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找到医院领导。在领导要找这医生谈话时,他割腕自杀了。一些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倾向感到耻辱,看不惯那些满不在乎的人,觉得他们不知羞耻。一位调查对象说:“听说XX被抓起来以后,跟人耍嘴皮子,大摇大摆又出来了,没有羞辱的感觉。要是我的话,就很害怕这样。”

一位到心理医生那里寻求治疗的青年在问卷上写道:“我总觉得我很危险,可能会有一天去引诱别人。如果有一天有人来引诱我,我会轻而易举地跟他去。因为我简直要疯了。我很矛盾,内心一直不知所措。我不只一次地问过自己:我怎样办?”他认为自己属于“变态”,想纠正又纠正不了,在自己“变态”的欲望与承认是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之间痛苦地挣扎。虽然他还没有任何行为,但强烈的负罪感已经使他的神经感到难以承受。

另一位男同性恋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罪大恶极,只是从社会道德上有点说不过去,因此要求矫正。他步入同性恋道路时间不长,经过心理咨询机构的指教,自觉“治疗已见效果”。另一位曾试过矫正的同性恋者认为,经过努力,矫正措施并无效果。一位心怀负罪感的调查对象说:“听说有行为疗法可以矫正同性恋,但我不敢去,怕治不好反而张扬出去。我想找大夫,但不相信他们。有一段时间想出国,到同性恋居住区去生活。”

即使是在西方社会中,同性恋倾向在许多人眼中也仍是负面事物,是丑闻。凡于社会长期以来视同性恋为异常,结果同性恋者自身也多有认为自己与常人不同的,认为自己处于边缘状态,是不正常的。在道德观念上,我们的问卷数据分析发现,寻求过治疗的人与不会或不愿寻求治疗的人有着很大的差异。前者大多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幸福,有精神负担,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是不正常、不符合人的本性的,认为有必要对自己的性倾向加以矫正,而且如果有了可以矫正的方法,他们也愿意加以矫正;后者却基本相反,这些人对同性恋行为的价值观念我们在随后的两节中会详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