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人愈多愈好

一个男人,只是一个男人,造不出来什么。

一个女人,只是一个女人,也造不出来什么。

一个男人加一个女人,两人一块儿活,造出来的玩艺可就多了,他们可以造出许多小男人和小女人,也造出来所谓的“家。

从古代到今天,全世界许多国度,都有许多男人和许多女人造了许多家,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的家,和别人比起来,却实在有点特别——只此一家。中国的家的特别之点,让我们看看:

第一个特点是“爸爸系统”。“爸爸系统”意思就是只算爸爸那一支,算爸爸的爸爸,算爸爸的爸爸的爸爸,算个没完;至于妈妈那一支,算了一两代,就不算了。所以,在中国的家中,爸爸的祖宗愈算愈长,愈长愈好;而妈妈的祖宗,大概只算到外公,外公以外的公,都“见外”了。正因为是“爸爸系统”,做妈妈的,都好像得了“健忘症”,并且在家里的地位,也不能挂头牌,因为“一家之主”是爸爸,或是爸爸的爸爸。.中国的家的第二个特点是“爸爸权力”。“爸爸权力”是爸爸是有权。爸爸在家里的地位是“家长”,他的权力是最大的。最多的,也是绝对的。历史上做爸爸的权力表现,有好多例子:一、爸爸有杀人权——如古代皇帝虞舜的爸爸,老是想杀丛舜,可是没有成功;有一个叫易牙的,就杀了自己的儿子,并且把儿子的肉做成了羹。爸爸杀儿子,不但爸爸认为没什么,被儿子的,竟也认为是当然。秦始皇叫他的儿子死,他的儿子奉命自杀,认为“父赐子死,尚安复清?”一点也不讨价还价,就自杀了。二、爸爸有打人权——人都可以杀,打打当然更不在话下。爸爸打儿子的故事,最有代表性的,是曾子和他爸爸。曾子有一天种瓜,不小心把瓜的根子弄断了,他的爸爸生气了,他的爸爸拿起了大棒子,他的爸爸使劲打他,把他打昏了。很炎以后,曾子才醒过来。这件事被曾子的老师孔夫子知道了,不但不怪曾子的爸爸,反倒把曾子骂了一顿。孔夫子说:“你爸爸拿了小号棒子的时候,你该让他打,教他出气;但他拿了爱号棒子的时候,你就该逃掉,否则他真的赌气,把你打死了,你教他怎么下台?”三、爸爸有卖人权——中国古书中有“粥妻子”等记载,就是爸爸可以卖妈妈和子女的证据。元朝的法律中还特别禁止把妻妾子女典押给人家,可以看到当时这种风气的盛行。爸爸不但在活的时候,有卖子女的;甚至死了,为了埋葬他,他的子女都要被妈妈卖掉。孔夫子在卫国的时候,就碰到过这种情形。四、爸爸有财产权——爸爸做家长,所有的财产都是他的,儿女不可以有私人的财产,更不能把家里的东西随便决定怎么处理。这种规矩,在中国古书中,像十三经中的《礼记》。像宋朝司马光的《涑水家仪》,都有记载。五、爸爸有主婚权——孔夫子时代,他老先生认为公冶长是一个好人,就把自己的女儿嫁了给他;他老先生又认为南容也是一个好人,就把自己的侄女嫁了给他。孔夫子这样做,根本不需要得到自己女儿或侄女的同意,这就是古代爸爸的特权。不但子女活的时候,婚事要爸爸做主,就便是死了,爸爸也有权给他们来一次“讨鬼婆”。曹操的儿子曹冲,是一个能知道如何称象重量的聪明小孩,不幸年轻轻的就死了,正好那原的女儿也年轻轻的就死了,曹操希望这一对少年男女能够在死后结婚,于是向邴原征求同意,不料邴原却反对,认为不合礼法,这门亲事并没弄成功。六、爸爸有离婚权——爸爸对妈妈有主动的离婚权。例如妈妈嫉妒,爸爸就可以跟她离婚;妈妈话太多,爸爸也可以跟她离婚;妈妈偷东西,爸爸也可以跟她离婚。爸爸不但可以跟自己的太太离婚,还可以叫儿子跟儿子的太太离婚。儿子自己喜欢的太太,没有用,要爸爸喜欢才行,爸爸不喜欢,就得赶出家门。

中国的家的第三个特点是“大哥权力”。中国的家,除了爸爸的权力以外,就算大哥最有权,大哥是男孩子中最大的,他比所有的男孩子和女孩子都吃得开。大哥若生在皇宫里,他是皇帝的当然继承人;大哥若生在诸侯家里,他是诸侯的当然继承人;大哥若生在普通人家里,他也是爸爸死后的一家之主。“兄权”代替、‘父权”,“兄权”就等于是“父权”。中国的家的第四个特点是“男人权力”。爸爸是全家第一男,他最有权;大哥也是男人,他是第二男,也有权,但他的权就比较受限制,因为,有个妈妈。在“孝顺”的传统底下,大哥要听妈妈的;在“男尊女卑”的传统底下,妈妈又得听大哥的。中国传统中的女人要“三从”,所谓“三从”,是一个女人在家从父(父死从兄)——第一从。

出嫁从夫——第二从。

夫死从子——第三从。在这个标准下,妈妈在爸爸死后,也得听大哥的。但是因为妈妈毕竟是妈妈,所以大哥对妈妈的威风,还是得收起一大邪分来。爸爸死后,妈妈可说是家中唯—一位能够跟家中男士抗衡的女性,姊妹们是没有地位的,权力都被大哥以下的兄弟们占住,家里的财产也不会分给她们,只在出嫁的时候,送一点嫁当而已。女人在中国家中的地位,是非常可怜的。

中国的家的第五个特点——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大家庭的结构”。所谓大家庭,就是家中不只父母子女两代几个人的小家庭,而是要所有有亲属关系的人住在一块儿,大家谁都不要跑。“大家庭”的理想形态是“五代同堂”,堂是家里的大庭,大庭中要有五代的亲属,才算过瘾。至于五代如何同堂,是什么人,实际情形,你快看下面:第一代——家长前二世代

祖父

祖母

外祖母(在外祖父死了以后)第二代——家长前一世代

伯父

婶母

伯母

舅母第三代——家长自己一世代

家长自己

兄弟

姐妹

嫂嫂及弟媳妇

姐妹文

堂兄弟

家长童养媳(童养媳是未来的儿媳妇,先进家门来做J)

兄弟童养媳第四代——家长后一世代

已婚子

未婚子

媳妇

女婿

外甥

姨侄

侄女

侄媳“外甥女

童养媳()L子的)

童养使媳一第五代——家长后二世代

外孙

孙女

孙媳妇

侄孙

侄孙女

童养孙媳

童养侄孙媳

这就是所谓“五代同堂”的大结构——实际的结构。中国人对这种大家庭,最着迷不过,他们对“五代同堂”的希望是“五世其昌”——五个世代代代代代代都繁荣而有福气。当然,搞不好,也可能五世其“娼”。“五代同堂。”只不过是一个标准形态,当然还有“四代同堂、“六代同堂。等等。反正代愈多,愈证明了老公公老婆婆们的长寿,和小孙子小孙女们的早婚。中国最有名的大家庭是唐朝的陈崇一家。这家一连十三代,都没分开。前后累积的家人,有七百多。唐朝皇帝特别给他们奖励。

唐朝另一个有名的大家庭是张公艺一家。这家的特色是“九世同居”,南北朝时代、隋朝时代,到唐朝时代,都受过当时皇帝的奖励。有一次唐朝的高宗皇帝到他们家里去,问张公艺维持一个大家庭的秘决是什么,张公艺最后把秘决公布了,那是一百个同样的字——一百个“忍”字。维持大家庭的秘决,是忍耐。

“大家庭”在事实上,有它不能存在的困难,时代的推演,一定使大家庭慢慢解体,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本已发生。在“纪元五世纪的时候,就有大臣指出当时有父母还没死、兄弟就分家了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竟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在纪元十世纪的时候,皇帝还特别下令不得在祖父母、父母没死以前分家,要分家,就不孝,甚至可判死刑!(甚至劝别人分家的人都有罪!)

但是,任何不合人情的规定,都抵挡不住时代的推演,“大家庭”的美梦仍旧在继续解体中。先是在大家庭中,有小家庭各个独立,各自为政,“同居异*,一门数灶”,大家分开吃饭,然后就分开住了。父母大都跟着大哥,算是一家“三代同堂”,其他便只有两代。自此以后,“三代同堂”的,便已算是大家庭了。由于中国人以大家庭为一个理想,所以,因家而生亲属关系,也就特别累赘,这点就跟西方国家大不相同。在西方国家,对上一辈只有一种称呼的,在中国,却可分化为伯父、叔父、堂伯父、堂叔父、族伯父、族叔父、表伯、表叔、姑丈、母舅、姨丈等等十一个称呼;在同辈方面,也是一样,在西方国家只有一种称呼的,中国人却可分化为堂兄、堂弟、再从兄、再从弟、三从兄、三从弟、表兄、表弟、姨表兄、姨表弟、堂表兄、堂表弟、堂姐、堂妹、再从姐、再从妹、表姐、表妹、姨表姐、姨表妹。童表姐、堂表妹等等二十二个称呼。由此可见,中国的亲属关系多复杂!中国人喜欢称道的亲属关系是“九族”,九族的关系是:

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自己->子->孙->曾孙->玄孙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一个人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家族;他不代表他自己,代表的也是他的家族。所以,当一个人犯了罪,惩罚的对象并不止于这个“罪人”自己,而要连累他的家。秦始皇帝时代就有“诛三族”的法律,要杀一个“罪人”的时候,他的父母一族、他自己和太太一族、他的儿女一族,都要杀得光光光。这种残忍而不人道的法律,一直流传着,甚至还变本加厉。隋朝时候,杨玄感造反失败,所受的惩罚,就是“诛九族”。明朝方孝孺为了反对明成祖篡位,大骂成祖。成祖向他说:“你难道不怕杀九族吗?”方孝孺说:“就杀我十族,又怎么样!”成祖说:“就杀你十族!”于是,除了方孝孺的九族外,连他的学生,也当做一族被杀光了!_这就是由中国畸形的家族关系,演变出来的畸形法律和残忍事实。

由于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太强,它的流弊也就多得不得了,变成了中国进步的障碍。综合它的大缺点是:

一、年轻一代没有自由。

二、年轻一代容易养成倚赖心,缺少开创精神。

三、男女不平等。

四、婚姻不自由。

五、容易伤感情,把八十岁到十八岁的女人,挤在一起,自然“妇姑(姑是婆婆)勃峪”、“妯娌不睦”、“姑嫂口角”、“兄弟阅墙”了。

六、太重“家法”,忽视法律。

七、太重自己家族的利益,缺乏公益和爱国观念。

中国家族的流弊,可真不少。家族观念走火入魔的时候,还要进一步“开词堂,执家法”,包括依“族规”第几条第几款,应该打多少大板或别的。更超越前进的,是以族姓为单位,统统有奖。张献忠到四川,杀得兴起,“百家姓”中个个遭殃,但对“张亚子庙”、“张桓侯(张飞)庙”,因为同宗,一律优待;张献忠的老前辈黄巢更宽大,他在湖北,不但不杀姓黄的,甚至连带黄字的地方都一律放生,所以能留下许多“黄冈”人“黄陂”人给我们领教、给我们消受,这真所谓“盗亦有道”、“盗亦友盗”了!